1、竞业限制补偿金需要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才能产生;
2、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劳动者履行负有守旧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为首要条件条件;
3、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备较强的法定性。
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依据国内现行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缘由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需要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即在没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状况下,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劳动者可以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假如有约定,而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也可以选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舍弃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倡导。
作为劳动法要紧组成部分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协议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适用等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常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情。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约,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职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职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有角逐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始营业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越二年。”